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4-10-22
郑州市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进一步增强全民爱绿、植绿、护绿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以资代劳或投工投劳等形式,开展一定数量、面积的林木或绿地的建设、养护及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坚持自愿的原则,采取以资代劳或投工投劳的形式进行。"以资代劳"指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出资,委托林木、绿地管护部门负责建设或养护。"投工投劳"指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自行组织人力、物力在指定区域,按照林木、绿地管护部门的设计要求开展建设或养护。
第四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不改变原有林木、绿地的性质、功能和产权关系。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认建认养的林地、绿地内增加与绿化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五条 认建认养的范围主要包括公共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森林公园、古树名木、风景林地以及其他可以开展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和个人私有绿地、林木不在认建或认养范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郑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县(市、区)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工作。
鼓励和支持林业、园林、城建、交通、水利、教育、团委、妇联、部队等绿化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认建认养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相关档案,并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认建认养林木、绿地的建设必须按照绿化规划及相关法规进行,建设费用按协议确定的工程预算标准执行,林木、绿地的管护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九条 认建认养林木绿地的内容:
(一) 林木、绿地的建设、培植(育)或改造;
(二) 绿地的养护和保洁;
(三)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
(四) 种植纪念林、纪念树;
第十条 提供认建认养的树木胸径应不小于10厘米,公共绿地不低于100平方米,造林地不低于1公顷。其中,公共绿地可由多个单位或个人联合认建认养。
第十一条 认建认养林木绿地的周期和标准为:
(一) 认养周期一般为3年,最低不少于1年。期满可以续养;
(二)个人认建认养,树木3株以上(古树名木1株以上),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单位认建认养,树木10株以上,绿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三)认建绿地、栽植树木以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认建认养采取以资代劳的,出资额以所认养的林木、绿地当年所需培育、管护费用为基准,在此基础上参照相关的定额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认建林木、绿地的资金投入按照绿地建设工程决算为准。
林木、绿地认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林木、绿地管护部门或自己进行建设、养护管理。
以资代劳认建认养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协议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认建认养费用。认建认养费用实行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的程序:
(一)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认建认养的项目;
(二)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向所属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与林木、绿地管护部门签订认建认养合同或协议;
(四)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应按双方约定支付林木、绿地认建认养费用,履行林木、绿地养护管理义务;
(五)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向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颁发认建认养林木、绿地荣誉证书。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对认建认养林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属县(市、区)绿化委员会颁发认建认养林木、绿地证书。
第十五条 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在认建认养期内,对所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拥有监护权。受委托管护单位每年应向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提供当年林木、绿地养护信息。
第十六条 对认建认养的年费用,个人达500元以上、单位团体达10000元以上者,在其认建认养期间,可以在林木、绿地上悬挂或树立认建认养荣誉牌。
第十七条 林木、绿地连续认建认养出资金额累积,个人达1万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的,在其认建认养期间,可以取得该林木、绿地的冠名权。
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建荒山、荒地、荒沟、荒坡。在荒山、荒地、荒沟、荒坡开展林地或森林公园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认建单位和个人可按协议在建设的林地和森林公园里开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以及生态旅游等活动。
第十八条 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未按协议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认建认养或不能及时提供建设、养护经费的,又不按协议标准进行整改的,县(市、区)绿化委员办公室可以摘除其标志牌,取消其绿地冠名权。
第十九条:以出资形式认建认养,受委托的养护单位未按协议标准进行建设或管护,导致林木、绿地毁坏的,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整改。对不整改的,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有权中止认建认养,并有要求退回资金的权利。
第二十条:对因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建设需要,在认建认养范围内施工、临时或永久占用的,所赔偿的对象应为产权单位。对认建认养者可根据施工时间长短、损失大小,酌情退还认建认养者提供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悬挂、树立认建认养的荣誉牌,应按照市绿化委员会制定的标准统一制作。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积极参与认建认养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